徐德高 馮盼盼
  近年來,村鎮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多發,直接侵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造成國家、集體財產的損失,對基層組織的形象產生了一定負面影響。據江蘇省海安縣檢察院統計,2010年以來,該院共立案查處村鎮基層組織、機構人員職務犯罪案件36人,占立案總人數的41.4%,其中,村幹部在履行公務過程中犯罪的6人,鎮幹部犯罪30人。涉案罪名中受賄類占47%,瀆職類占39.1%,其他占13.9%。通過分析發現,誘發此類人員犯罪的原因相對集中,主要為五大類。
  惠民政策不透明,監督不到位。惠民政策出台後,群眾知曉率不高。社會監督效果不好,加之相關部門對基礎數據信息審核不嚴格,導致村鎮幹部在惠農補貼、村居改造、徵地拆遷等過程中有機可乘,存在虛報冒領和“二次分配”等現象。如某村會計於某長期代管、代領該村五保戶等受助人員的各項補助補貼,鎮社保、民政部門在審核相關信息過程中不嚴謹,簽字領款一欄全系一人所代為,結果於某將相關補貼占為己有。
  法律意識弱,利益面前把持不住。隨著農村經濟的迅猛發展,村幹部擁有了更大的權力,併在一定範圍內代替政府或受政府委托從事公務。然而,由於文化教育程度較低、法治觀念淡薄,少數村幹部存在“自己不是國家幹部,上面拿我沒辦法”的觀念。如某村村委會三名成員在負責農廁改造統計、施工過程中,通過偷工減料、截留補貼等形式套取工程款,在被調查後仍然認為是“村裡面”的事,與公務無關,不構成犯罪。
  為撈取政治資本,以違法手段爭創工作業績。如某鎮鎮長於某為完成招商引資任務,指使該鎮財政所副所長章某從重點工程指揮部賬戶挪用240萬元公款用於註冊公司,並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於某與章某歸案後,不但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反而以“為了工作”為由企圖逃避法律製裁。
  臨崗人員管理不規範,職責不清晰。當前,基層鄉鎮工作任務較為繁重,人手緊張,為此各鄉鎮都存在著一定數量的臨崗人員。這些人員原單位想管而無法管,新單位又忽視對他們的監督,很容易出現職務犯罪問題。如時年57歲的某村黨支部書記章某被跨鎮借調到某鎮規劃建設局工程監管組工作,由於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安全檢查監督職責,導致一人死亡的後果發生。
  鄉鎮資金來源多、管控不到位。隨著鎮財縣管、村賬鎮代等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制度的實施,財政涉農補貼項目和資金量不斷增加,資金來源較為複雜,且在資金管理使用上缺乏有效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資金分配輕使用監督”的現象,極易滋生腐敗。如某鎮經管站站長薑某利用施工方委托其領取工程款的機會,並利用不同賬戶資金審批支付的時間差,多次將本應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款“支而不付”,挪為私用,直至無力償還,被施工方舉報而案發。  (原標題:鎮村幹部職務犯罪多由五大原因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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